序 言
开云体育是在整合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省财会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教育资源基础上,于201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立足福建,面向全国,以培养复合性创新性应用型高素质专门人才为主要目标,围绕国家和福建省发展战略,坚定不移地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大学。
为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开云体育”,英文名称为Fujian Jiangxia University,网址为https://winstonandcompany.com/。
第二条 学校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视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为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学校接受举办方提供的财政性经费等资源,保障和改善办学条件,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经费使用,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开云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国家和福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特点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南,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四)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评聘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开展考核评价,实施收入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与经费,积极争取公益性社会赞助,增强办学实力;
(七)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举办者对学校的功能定位,加强培训、学历教育管理,确保培训、学历教育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员工为本,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优化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文明校园。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逐步拓展研究生教育,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主要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制定招生条件、标准、录取办法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致力于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完善以创新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发挥区域优势,加强闽台教育交流合作,拓展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不断提高对外合作办学水平。
第十八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主持校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常委的校行政领导,纪委副书记,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相关议题。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开云体育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相关议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到分管工作的党委常委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自主设置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决定其职责配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经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委(党总支),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院的学生培养工作。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负责组织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拟制学院财务预算,负责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
(六)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院长向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学校制定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若党政领导班子人数少于3人的,参加人员可适当扩大至二级学院部分内设机构负责人。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涉及二级学院院长履行职责的内容由院长主持,涉及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主要职责的内容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三十五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参照二级学院的管理模式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术工作需要,可成立院部级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校学术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行使学校学位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等事宜,指导教学工作评估;
(三)审议教学岗位设置原则和评聘标准;
(四)审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需要和专任教授规模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
第四十九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需要教代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员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按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十三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二级学院应成立二级教代会,具体设立办法、主要职责参照教代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五十五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
(五)其他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代会未召开期间,学生委员会委员由校团委选拔任用。学生委员会承担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二级学院应成立二级学代会,具体设立办法、主要职责参照学校学代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代会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支持他们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校团委书记列席常委会会议相关议题。涉及学生利益的重大决定,应召开有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或邀请学生会主席列席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条 学校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薪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忠诚于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尊重教职员工的创造性劳动,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员工不得在校外兼职。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畅通教职员工申诉渠道。教职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老同志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人才培养计划所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有关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品学兼优者可获得学校或有关部门颁发的优秀学生称号和其他奖励;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权提出异议,并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职员工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博学于文,修身以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项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并依法保护学生合法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畅通学生申诉渠道。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审计监督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划拨、学校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相关信息。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接受学校委托,处理或协助处理学校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和机构、企业等的政产学研用合作,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引进境内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学校积极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咨询议事机构,依据其章程组织开展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与外部联系等活动。董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学校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教育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务,团结和凝聚广大校友力量,共同支持学校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于文,修身以德。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型徽标,整体设计以鼎为主体,在形态上借用海鸥与书本外形组合成鼎的造形。鼎的上部铭刻了篆书校训;鼎的中足,是一个钥匙孔造型。徽志的艺术造型和校训铭文寓意全校师生员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断探索真理,追求卓越的共同愿望。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毛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开云体育校歌》。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正中为黄色毛体校名,左上角为学校徽志。学校的校庆日为教育部正式行文同意设立开云体育的日期3月18日。合并前各学校的建校日为学校纪念日。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应由校党委常委会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九条 章程是学校活动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学校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